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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通過核廢料處理「立即暫停招標」
Mar 16th 2015, 04:40
核一、核二廠用過的核燃料棒運往海外處理一案,今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攻防,經濟部長鄧振中早上赴經委會專案報告核廢料處理。台電計畫花費113億元,於2018年底前將核廢料分批運至國外,但包括國民兩黨立委都質疑該經費屬新增計畫,該發包程序違反預算法,經委會並提臨時提案要求「立即暫停招標」並通過。 立院經委會舉行「核一、二廠用過核子燃料小規模國外再處理計畫」案,邀請經濟部長鄧振中、行政院原能會主委蔡春鴻及台電董事長黃重球等人專案報告。鄧振中報告指出,台電計畫預自2015年至2018年將1200束用過的核燃料分作4批次(每批次300束)每年一次運往國外且不再運回台灣,共花費113億元,開標時間為4月9日。 而根據預算法第54條第2款第1目規定,「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及再處理計畫」辦理國外再處理經費屬新增計畫,因此需待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。鄧振中指出,第88條也規定,若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確實需要,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進行辦理,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限制。 但今天包括陳明文、黃昭順、蘇震清等藍綠立委同聲質疑,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尚未法制化,該預算計畫已違反預算法第54條,且屬新興計畫,不但不符正常業務確實需要,發包程序更違反預算法,送回來的預算變成6.7倍,等於要花費1800多億元經費。 林岱樺也提出「這個計畫是正當的、必要的嗎?」批評該計畫不是正當且無必要,應予撤除。蘇震清認為,處理核廢料是無底洞,應更審慎規畫,招標案是「強渡關山」,也要求經濟部立即撤回招標公告。對此監察院審計處副審計長吳國英則指出,根據預算法88條規定,行政院雖可辦理,但若最後要核銷,一定要經過立法院備查;預算若未經過立法院同意,招標適法性有問題。 由於鄧振中並無明確回應且提出理由也未說服委員,因此經委會也提出臨時提案並通過,經委會認為,該案已明顯違反預算法,預算金額已涉及跨越2年預算總經費,因此要求台電應立即暫停公開招標公告,預算未經立院審議通過前,不得再辦理招標。(黃馨儀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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